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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权,
不容侵犯
杨立新
中国法律有否对隐私权作出规定?有
在1986年制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的时候,由于立法者
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,因而仅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了生命健康权、
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等人格权,没有将隐私权
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。这是立法的疏漏。
1988年,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贯彻执行<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
的意见(试行)》中,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,造成名誉权损害的,认定为侵害名誉权,追究民事责任。1993年,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
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中,重申这一原则。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,司法实践对隐私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。
在《民法通则》以后颁布的一些新的法律中,几乎凡是涉及到民
事权利保护的法律,都有对隐私权的规定。
此外,在1979年《刑事诉讼法》、1982年的《民事诉讼法》等程
序法中,对隐私(阴私)的保护,都有具体的规定。
什么是隐私?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、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
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。但是,对隐私究竟应当怎样理解,说法却
大不相同。隐私观念,早在人类开始将自己的阴私部位用树叶等遮拦
起来时,就产生了。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化,隐私的
概念不断发展。在现代,隐私概念有了严格的界定。严格按照法律的
要求解释隐私,就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,它所包
含的内容,就是私人信息、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。
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,诸如生活经历、家庭电话号码、病患经历等等。
私人活动,是一切个人的、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,如日常生活、
社会交往、夫妻之间的两性生活、婚外性关系等。
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,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,如身体的隐秘
部位、日记、通信等。
什么是隐私权?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
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,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:
一是隐私隐瞒权,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,使其不为人所知;
二是隐私利用权,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,满足自己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要;
三是隐私支配权,支配自己的隐私,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;
四是隐私维护权,当自己的隐私被泄漏或者被侵害的时候,有权寻求司法保护。
隐私权这些权能的核心,是对稳私及其利益的支配。在一个人对
自己的隐私不愿意让人知道时,他人恶意进行探听,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;而一个人自愿将自己的隐私告知某人,则是正当地行使隐私权。但必须注意的是,只要权利人没有授权,得知该隐私的人就不得将其
宣扬或者泄漏;恶意宣扬或者泄漏者,是侵权。
隐私权是人格权,其性质是绝对权。任何人相对于他人隐私权,
都是义务人,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。违反这样的义务,造成权利人
隐私权的损害,就构成侵权行为。
按照法律的规定,行使隐私权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,这就是不得
违背公共利益。同时,公众人物、维护公共利益、正当行使知情权等,
都是对隐私权的限制。符合这些要求的行为,不是侵害隐私权。
对隐私权是直接保护还是间接保护?法律应当选择前者。
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,对隐私权的保护形成了两种模式:一是直接
保护方式。即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,
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;二是间接保护方式。即由于
立法的原因,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是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
权行为,而是认定为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,按照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
承担民事责任。在我国,就是因为制订《民法通则》时没有规定隐私
权,因而采用了目前这种以侵害名誉权的形式保护隐私的间接保护方
式。
实践证明,采用间接保护方式保护隐私权,是不完备、不周密的。
按照我国司法解释确定的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,只有擅自公布、恶意
宣扬他人隐私,造成名誉损害后果的,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
行为,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;对于其他侵害隐私的行为,例如刺控
他人私人情报信息,擅闯他人私人住宅,跟踪私人活动,等等,由于
并没有造成名誉权的损害,因而都无法追究民事责任。
【说明】
1.作者系我国民法专家;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,兼任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。
2.本文原载《人民日报》1999.9.8.11版,此文刊登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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