隐私权, 不容侵犯

杨立新

 

  中国法律有否对隐私权作出规定?有

   在1986年制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的时候,由于立法者 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,因而仅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了生命健康权、 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等人格权,没有将隐私权 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。这是立法的疏漏。

   1988年,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贯彻执行<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 的意见(试行)》中,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,造成名誉权损害的,认定为侵害名誉权,追究民事责任。1993年,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 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中,重申这一原则。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,司法实践对隐私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。

   在《民法通则》以后颁布的一些新的法律中,几乎凡是涉及到民 事权利保护的法律,都有对隐私权的规定。

   此外,在1979年《刑事诉讼法》、1982年的《民事诉讼法》等程 序法中,对隐私(阴私)的保护,都有具体的规定。

  什么是隐私?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、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 

 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。但是,对隐私究竟应当怎样理解,说法却 大不相同。隐私观念,早在人类开始将自己的阴私部位用树叶等遮拦 起来时,就产生了。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化,隐私的 概念不断发展。在现代,隐私概念有了严格的界定。严格按照法律的 要求解释隐私,就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,它所包 含的内容,就是私人信息、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。

   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,诸如生活经历、家庭电话号码、病患经历等等。

   私人活动,是一切个人的、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,如日常生活、 社会交往、夫妻之间的两性生活、婚外性关系等。

   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,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,如身体的隐秘 部位、日记、通信等。

   什么是隐私权?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

   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,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:

    一是隐私隐瞒权,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,使其不为人所知;

    二是隐私利用权,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,满足自己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要;

    三是隐私支配权,支配自己的隐私,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;

    四是隐私维护权,当自己的隐私被泄漏或者被侵害的时候,有权寻求司法保护。

   隐私权这些权能的核心,是对稳私及其利益的支配。在一个人对 自己的隐私不愿意让人知道时,他人恶意进行探听,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;而一个人自愿将自己的隐私告知某人,则是正当地行使隐私权。但必须注意的是,只要权利人没有授权,得知该隐私的人就不得将其 宣扬或者泄漏;恶意宣扬或者泄漏者,是侵权。

  隐私权是人格权,其性质是绝对权。任何人相对于他人隐私权, 都是义务人,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。违反这样的义务,造成权利人 隐私权的损害,就构成侵权行为。

   按照法律的规定,行使隐私权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,这就是不得 违背公共利益。同时,公众人物、维护公共利益、正当行使知情权等, 都是对隐私权的限制。符合这些要求的行为,不是侵害隐私权。 

  对隐私权是直接保护还是间接保护?法律应当选择前者。

  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,对隐私权的保护形成了两种模式:一是直接 保护方式。即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, 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;二是间接保护方式。即由于 立法的原因,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是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 权行为,而是认定为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,按照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。在我国,就是因为制订《民法通则》时没有规定隐私 权,因而采用了目前这种以侵害名誉权的形式保护隐私的间接保护方 式。 

  实践证明,采用间接保护方式保护隐私权,是不完备、不周密的。 按照我国司法解释确定的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,只有擅自公布、恶意 宣扬他人隐私,造成名誉损害后果的,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 行为,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;对于其他侵害隐私的行为,例如刺控 他人私人情报信息,擅闯他人私人住宅,跟踪私人活动,等等,由于 并没有造成名誉权的损害,因而都无法追究民事责任。 

 

【说明】

1.作者系我国民法专家;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,兼任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。 2.本文原载《人民日报》1999.9.8.11版,此文刊登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节。  

 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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